首 页 | 关于我们 | 资料室 | 中小银行学院 | 法律法规 | 下载中心 | 诚聘英才 | 网站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中小银行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中规定,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为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中央金库。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只有美元、日元和港币三个币种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为了统一执行口径,现将其他外币折算人民币问题明确如下:

 

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为美元、日元和港币以外的其他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中的现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中央金库。

 

1999年10月25日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关于我们

    上海泽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沪ICP备06011247号
    北京图腾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